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规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务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数据,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统一的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识别和销毁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安全保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档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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