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规划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和资料。
二、城市建设规划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真实记录。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建设中产生的城建档案,均应纳入管理范围。
3.规划档案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接收和保管涉及全县规划范围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建设资料;城市建设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必要的长期保存汇编;为产生城市建设规划档案的单位提供业务指导。
四、加强领导,完善组织,配备专业档案管理技术人员和档案专(兼)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县规划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材料。
五、县级城市规划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如下:
1.勘测:准备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测的副本和城市规划所需的详细勘测结果。
2.测绘:准备城市规划所需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和工程测量成果的副本、城市地形图和补充测量成果文件。
3.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种专业规划文件和资料。
4.收集、分类、整理、保存城市建筑物、道路、桥涵、排水、供水、燃气、照明、城市广场、风景名胜、市容和城市防灾等形成的相关规划文件。
六、凡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建、维修的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竣工验收时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参与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未经工程档案验收签字,规划档案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七、档案管理人员积极为县规划城建档案工作服务,认真执行政策,国家政策,遵守保密制度,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八、规划档案及时登记、整理,准备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及时抢救损坏或变质的档案。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
九、县、市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划文件、审批文件、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规划、规划项目批准文号、图片等保管,其他相关资料作为长期保管或定期保管;保存的文件应定期鉴定,以确定分类。
十、凡查阅和复制城市建设规划档案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档案长期存放要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尘、防虫、防潮、防鼠等设施,并具有一定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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